2024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序号 | 案件名称 | 文书号 | 当事人 | 案件基本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云县金焰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云县)应急罚〔2024〕01号 | 云县金焰商贸有限公司 | 云县公安局在办理刘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过程中发现,云县金焰商贸有限公司给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云县勇哈哈日用品经营部销售配送烟花爆竹。云县金焰商贸有限公司此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总局令第65号)的相关规定,云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对云县金焰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 | 云县陈长青食品杂货店批发部行政处罚案 | (云县)应急罚〔2024〕02号 | 云县陈长青食品杂货店批发部 | 2024年2月9日,云县应急管理局在进行烟花爆竹经营检查时,发现云县陈长青食品杂货店批发部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云县爱华镇北河批发市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立即对其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共登记各类烟花爆竹40件,并及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 对云县陈长青食品杂货店批发部作出: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40箱(件)烟花爆竹,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3 | 云县沧江花园加油站行政 处罚案 | (云县)应急罚〔2024〕03号 (云县)应急罚〔2024〕03-01号 | 云县沧江花园加油站 法人:李开强 | 2024年6月15日,根据李某某举报,云县沧江花园加油站违规动火。2024年6月19日经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该加油站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但存在加油站新进员工未开展三级教育培训等情况。云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对该加油站及其法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 1.对云县沧江花园加油站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法人李开强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4 | 余学文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行政处罚案 | (云县)应急罚〔2024〕07号 | 余学文 | 2024年8月11日,云县应急管理局接云县公安局举报,云县旺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货车云S28537在爱华镇官庄河下衙路口给云LGD676工程车加油,涉嫌未经许可非法售卖柴油。经现场初步核查,情况属实。云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 对余学文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0#柴油,整车共重8.2吨,罐车油罐内所存柴油); 2.没收违法销售所得4300.00元(肆仟叁佰元整); 3.处人民币10万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5 | 杨露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行政处罚案 | (云县)应急罚〔2024〕 08号 | 杨露 | 2024年7月3日,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G214国道沿线进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时,发现云县旺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货车车主杨露,在爱华镇头道水村国道边阿毛饭店停车场,未经许可非法售卖柴油。云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对杨露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0#柴油,3.7吨); 2.没收违法销售所得1420.00元(壹仟肆佰贰拾元整); 3.处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