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2023年发生7起安全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
来源:云县公安局 作者: 时间:2024-12-1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云县安委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评估和统计工作的通知》(云应急〔2023〕39号)等规定,组成了对云县2023年“2.20”“3.19”“3.27”“4.14”“4.19”“7.14”“8.22”等7起一般程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并进行了评估。现予以公示。 一、对“2.20”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2月20日,陶某某独自驾驶云MM12XX号轻型自卸货车,由云县糖厂往茂兰镇街子方向行驶,9时1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云县茂兰镇茂兰村委会上茂兰组路段处时,云MM12XX号轻型自卸货车货箱后门板甩出撞到站在路边的行人潘某某,造成潘某某受伤经云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2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形成《云县“2.20”一般道路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评估组依据《调查报告》,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4月6日立为陶某某交通肇事罪处理,6月3日侦查终结并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9日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一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加大违法查处力度,特别是榨季运蔗车辆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二是狠抓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杜绝群众自卸货车危险驾驶,遏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交管部门在预防事故上的作用;三是加大企业责任主体的落实监督,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五)评估结论意见。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事故相关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基本处理到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六)评估单位。云县“2.20”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二、对“3.19”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3月19日,穆某某驾驶云SF06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字某某等五人),由云县城方向往云县漫湾镇嘎止村委会方向行驶,15时33分许,当车辆行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603+100M(馨源饭店)路段处时,遇对向超车的由范某某驾驶的豫A28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豫A1J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碰撞,造成字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穆某某受伤, 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形成《云县“3.19”一般道路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评估组依据《调查报告》,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4月1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4月12日立为范某某交通肇事罪处理,5月18日侦查终结并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法院于6月30日做出判决,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对范某某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一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管理,加大违法查处力度,特别是重型半挂牵引车,小型普通客车违法查处;二是狠抓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杜绝强超抢会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发生,遏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交管部门在预防事故上的作用。 (五)评估结论意见。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事故相关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基本处理到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六)评估单位。云县“3.19”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三、对“3.27”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3月27日,张某某驾驶云S68TXX号小型轿车由云县警务站往云县城方向行驶,23时1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638+700M处时,碾压到路上躺卧的行人石某某后驶离现场,23时29分许,由云县警务站方向往云县城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云F724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货箱载钢材)再次碾压、拖拽行人石某某后驶离现场,造成石某某当场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形成《云县“3.27”一般道路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评估组依据《调查报告》,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此事故因死者为二次碾压,致使其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为谁先谁后,交警部门最终以事故证明下发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前往云县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一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加大对过境车辆的宣传提示工作和对公路沿线住户的宣传管理工作;二是狠抓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杜绝群众酒后不安全行为发生,遏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交管部门在预防事故上的作用;三是加大祥临公路一级路段管理,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五)评估结论意见。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事故相关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基本处理到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六)评估单位。云县“3.27”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四、对“4.14”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4月14日,茶某某超速驾驶云SQ37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裴某某、杨某某等6人)由永德方向往羊头岩方向行驶,13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云县幸福镇振兴桥路段临清线S235K137+200M处时,由于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张某某驾驶的云SDP3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某某等6人)发生碰撞,造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成裴某某等13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形成《云县“4.14”一般道路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评估组依据《调查报告》,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5月2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7月8日立为茶某某交通肇事罪处理,8月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0日做出判决,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判决生效后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对茶某某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一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加大网约车公司监管力度,特别是网约车驾驶员安全教育;二是狠抓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大国省干道巡逻管控力度,遏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交管部门在预防事故上的作用;三是加大对网约车、客货运车交通违法查处力度,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五)评估结论意见。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事故相关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基本处理到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六)评估单位。云县“4.14”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五、对“4.19”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4月19日,罗某某驾云M382XX重型自卸货车,沿西澜线由昌宁县往云县幸福镇羊头岩方向行驶,7时20分当车辆行驶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676+150M处时,与对向由云县幸福镇方向往云县城方向行驶黄某某驾驶的云SG62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黄某某死亡、罗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形成《云县“4.19”一般道路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评估组依据《调查报告》,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5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6月2日立为罗某某交通肇事罪处理,8月7日侦查终结并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法院于10月25日做出判决,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八个月执行。判决生效后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对罗某某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一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货运车辆源头管理,加大对重点车辆的超载超速等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狠抓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杜绝强超抢会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发生,遏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交管部门在预防事故上的作用。 (五)评估结论意见。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事故相关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基本处理到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六)评估单位。云县“4.19”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评估组 六、对“7.14”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7月14日,俸某某独自驾驶云S265XX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凤庆县大兴村沿西澜线往临翔区方向行驶,6时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657+40M(云县爱华镇长坡岭街子路口路段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现场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形成《云县“7.14”一般道路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评估组依据《调查报告》,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8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9月4日立为范某某交通肇事罪处理,9月26日侦查终结并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法院于12月22日做出判决,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零六个月执行。判决生效后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对俸某某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一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货车源头管理,加大违法查处力度,特别是快递车辆管理,加大快递公司对驾驶员管理的监管力度;二是狠抓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杜绝强超抢会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发生,遏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交管部门在预防事故上的作用;三是加大对公路沿线住户安全宣传教育管理,签订安全责任状,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五)评估结论意见。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事故相关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基本处理到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六)评估单位。云县“7.14”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七、对“8.22”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2日,罗某某独自驾驶云SH80XX号轻型自卸货车,由景东县漫湾镇沿357国道往云县城方向行驶,10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357东山-泸水(东泸线)K3316公里300M处,与对向行驶由杨某某驾驶云SM77XX号轻型拦板货车(载陈某某)相撞,后云SM77XX号轻型拦板货车失控后翻坠入罗扎河,造成杨某某、陈某某失踪、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遗体于8月24日打捞上岸,杨某某遗体于8月26日打捞上岸)。事故发生后,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形成《云县“8.22”一般道路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评估组依据《调查报告》,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8月22日立为罗某某交通肇事罪处理,11月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12月20日侦查终结并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做出判决,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对罗某某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一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加强对轻型自卸货车及轻型拦板货车查处管理;二是狠抓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杜绝强超抢会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发生,遏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交管部门在预防事故上的作用;三是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治工作,特别是临水临崖路段的排治工作。 (五)评估结论意见。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事故相关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基本处理到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六)评估单位。云县“8.22”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