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
3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的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林业 “三定”时期颁发的林权证; (3)林业 “三定”之后依法变更的各类林木林地权属变更证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及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调解书,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 |
4 |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三、申请主体:国有林业采育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经营者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林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变更的材料; (3)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4)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林种、 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三、申请主体:权利人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调整的,提交调整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作价出资 (入股)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或作价出资 (入股)协议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涉及不动产分割或合并的,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互换或者调整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转移登记双方;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使用权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的材料 | 原件 | (1)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林地被依法收回的,提交有效的收回文件; (4)权利人放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经营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5)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 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3.土地被依法收回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权利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使用权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时限:即日办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GF-2020-2602) | 原件 | 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
4 |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
5 | 发包方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原件 |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已有附件的不提交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7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
三、申请主体:发包方和承包方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 (3)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不动产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4)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5)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 (6)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新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GF-2020-2602) (7)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林种、 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3.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4.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5.承包期限届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6. 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7.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权利人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材料 | 原件 |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2)转让的,提交林地转让合同及受让人同发包方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GF-2020-2602); (3)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 (4)对已登记的联户林地进行拆宗的,提交拆宗后的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GF-2020-2602); (5)因分家析产导致不动产分割的,提交分家析产协议; (6)因继承取得的,按照《云南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南》附录6的第7条规定提交材料;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8)涉及不动产分割或合并的,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
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互换;2.转让;3. 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4 .依法继承; 5.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权利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使用权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承包经营的林地及地上的林木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农转用等非林地的文件;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设有抵押权、地役权、经营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5)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 不动产灭失的; 2. 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3. 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4.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5. 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权利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使用权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时限:即日办理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林业 “三定”时期颁发的自留山证或享有自留山使用权的权属来源材料; (2)自留山调整协议及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文件; (3)自留山互换协议; |
| | | |
4 |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农户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
三、申请主体:村民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自留山农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 (3)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4)林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地籍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及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材料;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6)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林种、 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 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农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4.不动产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 6.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权利人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2)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 (3)联户自留山分户的,提交联户分户协议书 (自留山界址清晰、权属无争议的可以不提交分户协议书); (4)因分家析产导致农户自留山分割的,提交分家析产协议; (5)因继承导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因继承取得的,按照《云南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南》附录6的第7条规定提交材料; (6)因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 (7)涉及不动产分割或合并的,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自留山互换的; 2.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导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联户自留山分户导致不动产分割的; 4.自留山农户家庭消亡发生继承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要求:转移双方;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使用权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 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 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4)不动产被依法征收或者收回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4.不动产被依法征收或者收回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要求:权利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使用权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时限:即日办结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GF-2020-2602)及发包方的权属来源材料。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且在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承包的,提交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文件及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承包合同已附件明确的可不提交);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且在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承包的,提交符合当时法律政策的文件材料;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相关协议、林业 “三定”时期颁发的林权证及之后权属变更的相关材料; (3)农民集体拨交给乡镇林场等非国有单位和其他组织长期经营的集体林地,提交林业 “三定”时期颁发的林权证及之后权属变更的相关材料; (4)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林权流转合同(GF-2020-2603); (5)自留山农户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林权流转合同(GF-2020-2603)。 |
5 |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
6 | 委托书 | 原件 | |
7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1.自然人、非国有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2.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 3.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 (含5年)的; 4.农户经营的自留山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 (含5年)的; 5.农民集体拨交给乡镇林场等非国有单位和其他组织长期经营的集体林地。
三、申请主体:1.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申请主体为承包方; 2. 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申请主体为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 3.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经营权人或农户自留山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申请主体为流转双方当事人;4.农民集体拨交给乡镇林场等非国有单位和其他组织长期经营的集体林场,申请人为乡镇林场等非国有单位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 | 原件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3)林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地籍变更调查成果资料; (4)林地经营期限变化的,提交经营期限发生变化的补充合同; (5)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林种、 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林地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林地的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 4. 林地经营期限发生变化的; 5. 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 6.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
在已登记的无林地上更新造林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主体:权利人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 | 原件 | (1)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除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GF-2020-2603)外,根据不同的情形还需提交: ①受让方将通过流转取得农户家庭承包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再次流转的,提交承包方同意证明材料、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或备案承诺书; ②受让方将通过流转取得农户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再次流转的,提交自留山农户同意证明材料; ③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流转合同已有附件的不提交); ④乡镇林场等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的,提交有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因继承取得的,按照《云南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南》附录6的第7条规定提交材料; (3)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 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 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2.继承取得的; 3.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及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林地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的,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4)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证明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 (5)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 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 3. 林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4. 林地被依法征收、收回的;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
三、申请主体:林地经营权权利人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时限:即日办结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国有单位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 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GF-2020-2603)及发包方的权属来源材料。«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承包的,提交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及 乡 (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承包合同附件已明确的可不提交);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承包的提交,符合当时法律政策的文件材料; (2)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林权流转合同(GF-2020-2603); (3)自留山农户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林权流转合同(GF-2020-2603); (4)集体拨交给国有单位长期经营的林地,提交林业 “三定”时期颁发的林权证及之后权属变更的相关材料; (5)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提交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林权流转合同(GF-2020-2603)及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 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 (流转合同附件已明确的可不提交). |
4 |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1.国有单位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 2.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期限5年以上 (含5年)的;3.农户经营的自留山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 (含5年)的; 4. 农民集体拨交给国有单位长期经营的林地;
5. 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
三、申请主体:1.国有单位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申请人为国有单位; 2.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留山农户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申请人为流转合同双方当事人; 3. 集体拨交给国有单位长期经营的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申请人为国有单位; 4.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 申请人为流转合同双方当事人。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 | 原件 | (1)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 料; (2)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3)林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地籍变更调查成果资料; (4)林地经营期限变化的,提交经营期限发生变化的补充合同; (5)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林种、 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1.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林地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林地的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林地经营期限发生变化的;
5. 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 6.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
在已登记的无林地上更新造林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主体:权利人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日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 | 原件 | (1)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除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外,根据不同的情形还需提交: ①受让方将通过流转取得农户家庭承包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再次流转的,提交承包方同意证明材料、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或备案承诺书; ②受让方将通过流转取得农户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再次流转的,提交自留山农户同意证明材料; ③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流转合同已有附件的不提交); ④乡镇林场等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的,提交有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因继承取得的,按照《云南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南》附录6的第7条规定提交材料; (3)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 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 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2.继承取得的; 3.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及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林地经营权 /林木使用权的,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到登簿5个工作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说明; (2)权利人放弃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国有单位放弃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已设立抵押权或已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交抵押权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3)林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农转用的批准文件; (4)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 (5)林地被依法收回的,提交有效的收回文件;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5 | 委托书 | 原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二、适用: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 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 3. 林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4. 林地被依法征收、收回的;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
三、申请主体:权利人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时限:即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