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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区交通秩序,缓解城区交通拥挤压力,降低机动车噪声污染和尾气污染,规范我县城区范围货运机动车入城通行码的申请、办理、监督和管理程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城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城区范围内货运车辆入城通行码(以下简称:通行码)的办理及核发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范围为:东至214国道西澜线生绿茶路口至文笔桥红绿灯以西所有路段,南至云凤一级路与滨河西路滨河东路交叉口以北、新兴街独木河桥头以北所有路段,西至正觉庵水库公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以东、云雪线与云海路交叉口以东所有路段,北至357国道东泸线黄龙桥至老北河桥路段以南所有路段。
第四条 货运机动车入城通行码发放范围是向城区运输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以及重点工程建设物资,确需进入城区限行区域行驶的货运机动车,主要包括以下货运机动车(包括三轮摩托车)
(一)工程抢险类车辆:电力、自来水、燃气、热力、广电、通信、市政抢修、车辆施救等专门作业车辆;
(二)工程运输类车辆:用于工程建设拉运混凝土、建筑渣土、泥浆及其它工程建筑材料等作业车辆;
(三)城市配送类车辆:用于报刊、邮政、搬家、物流快递等单位的车辆;
(四)日常生活运输类车辆:用于运输蔬菜、果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粮油副食及超市配送的运输车辆;
(五)企业(市场、仓储)运输类车辆:用于市区禁止通行区域内的企业、专业市场、仓储基地、物流园等单位运输货物的车辆;
(六)危化品运输车辆:用于汽(柴)油、燃气、医用气(液)体、医疗废弃物及其它危化品的运输车辆;
(七)农用运输车辆:用于农用运输的车辆,包括手扶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耕整机、农用运输车、工程拖拉机及前后驱动拖拉机等车辆。
(八)其它需要办理通行证的货运机动车。
未列入上述发放范围的货运机动车原则上不予办理通行码,对特殊情况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其他货运机动车,可按实际通行需求报经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核同意后,核发通行码。
第五条 货运机动车进入城区范围,实行06:00至22:00入城限行管理制度。在此期间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城区限行路段通行的,须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
第六条 货运车辆运送货物坚持夜间集中运输为主、日间运输为辅的指导方针。办理通行码遵循控制总量、保障需求、规划绕行、高峰回避、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凡在城区范围使用货运机动车进入城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通行规定。
第二章 通行码办理及通行规定
第八条 申请办理通行码的企业或个人,严格按照《临沧市货运车辆通行码(证)申领规定(试行)》的规定,通过“交管12123”APP进行通行码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选择通行区域或路线。
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免费发放通行码。
第九条 申办通行码条件:
(一)申办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在有效年度检验期内;
(二)申办车辆确需在云县主城区范围的限行区域、限行时间通行,在非限行区域及时段通行可以满足运输需求的,不予办理通行码;
(三)申办车辆必须无未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记录;
(四)申办车辆不存在其他不准办理通行码的情形。
第十条 申办通行码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交通安全承诺书;
2.车辆行驶证;
3.驾驶人和车辆合照;
4.车辆左前和右后照片;
5.驾驶证正副页;
6.车辆投保证明;
7.尿检证明;
8.车辆无未处理违法信息证明;
9.经办人身份证。
(二)运输车辆:
1.运输合同;
2.租车合同;
3.准运证;
4.车辆道路运输证;
5.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危险物品运输提供);
6.接入交警货车平台定位信号正常证明。
第十一条 通行码的有效期限
(一)中长期通行码:最长有效期为1年,主要针对长期或固定从事生产生活物资、工程建设等运输车辆。
(二)短期通行码:最长有效期为15天,主要针对短期或一段时间内从事生产生活物资、工程建设等运输车辆。
(三)临时通行码:最长有效期3天,主要针对大型活动、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等临时性运输需求车辆。
第十二条 通行码实行一车一码,通行码上的车辆号牌、车辆型号必须与行驶证一致,通行码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倒卖。车辆报废、停运后,通行码自动作废。
通行码必须随车携带,配合交警查验,服从交警的管理与指挥。
第十三条 允许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享有轻型货车同等通行便利,对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原则上不予限行。
第十四条 除军用、警用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救护、抢险、邮电、环卫、上级检查等特种机动车外,其他货运机动车凭通行码进入城区范围,必须严格按指定的时间及路线通行。
第十五条 货运机动车进入城区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持“行人优先”原则,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
货运机动车实行密闭运输,坚决杜绝“抛、冒、滴、漏、撒、扬”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进入云县城区的货运机动车一律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交通。
城区企业所属的货运机动车应当在企业所属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第十七条 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应当在主城区各进出口通道设置限制货运机动车入城提示标识标牌,告知广大货运机动车驾驶人注意观察路口交通禁令标志,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限制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持有通行码的货运车辆出现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通行、闯红灯、超速超载、不礼让行人、违反交通禁令标线标志等违法行为的,收缴通行码,并依法予以处罚。
持有通行码的货运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收缴通行码,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取得通行码的货运车辆,不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通行,使用伪造、涂改、倒卖、转让、租用或借用通行码的,按《临沧市货运车辆通行码(证)申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货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