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 ||||||||||||||||||||||||||||||||||||||||||||||||||||||||||||||||||||||||||||||||||||||||||||||||||||||||||||||||||||||||||||
云县政办发〔2020〕15号 | ||||||||||||||||||||||||||||||||||||||||||||||||||||||||||||||||||||||||||||||||||||||||||||||||||||||||||||||||||||||||||||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十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禁养送划定技术指南》、《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南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临沧市进一步提升城乡入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临沧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2016-2020)》、《云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2016-2020)》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9月对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调研检查结果,结合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 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 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进行划定,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当地环境功能需求确需纳入禁养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动态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实行严格保护,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需要调整时依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畜禽养殖禁养送划定技术指南》 《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云南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临沧市进一步提升城乡入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临沧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2016-2020)》 《云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2016-2020)》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一)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二)适养区 指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养区。 五、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畜禽养殖场:生猪常年存栏≥2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头,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只,鸡常年存栏≥5000羽,鹅常年存栏≥500羽,鸭常年存栏≥5000羽,兔常年存栏≥500只。其它畜禽种类标准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市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2.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常年存栏≥3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头,牛常年存栏≥100头,羊常年存栏≥500只,鸡常年存栏≥10000羽,鹅常年存栏≥1000羽,鸭常年存栏≥10000羽,兔常年存栏≥1000只。其它畜禽种类标准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市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三)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四)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五)城镇居民区 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六)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六、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本次划定涉及云县安全工程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及面积见下表
2.自然保护区 本次划定涉及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及面积见下表:
3.风景名胜区 本次划定不涉及风景名胜区。 4.城镇居民区 本次划定涉及县城建成区及爱华镇、幸福镇、大寨镇、大朝山西镇、茂兰镇、漫湾镇、涌宝镇、茶房乡、晓街乡、忙怀乡、栗树乡、后箐乡12个集镇,禁养区范围及面积见下表: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范围及面积按照本县现行情况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一)禁养区 1.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2.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由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养区内确需拆除或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拆除或关闭工作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3.在禁养区边界外围附近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应在禁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养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4.积极引导和支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户,逐步搬迁至适养区养殖,按照畜禽标准养殖要求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二)适养区 1.在适养区,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养殖,优化畜禽养殖场(中区)布局,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2.适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在本方案公布前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3.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并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4.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按照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5.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的监管,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6.如适养区内出现区域性土地利用功能变化或环境污染或环境恶化现象,由县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禁养区管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畜牧、环保、水务、林业、住建、国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的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大力宣传治污典型经验,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形式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三)加大执法力度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畜禽养殖场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行为。 (四)强化技术指导 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畜禽养殖场改进养殖设施与工艺、粪污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利用设施等,并推广适用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九、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公布后,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养区划定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五年内不作调整,确实需要调整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县政办发〔2017〕245号)同时取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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