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19-12-25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云县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干旱、洪涝、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当周边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依靠基层,群众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1.5启动要求 1.5.1在全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1.5.2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边境地区维稳处突等其它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3对敏感地区、特殊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1.5.4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它事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县委、县政府的减灾救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防灾减灾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研究制定减灾救灾工作有关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指导各乡(镇)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指挥长:县长。 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常委副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县粮食局、县扶贫办、县科协、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武警云县二中队、武警二中队、县融媒体中心、县公路分局、县供电分局、华能漫湾发电厂、国投大朝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云南临沧云县分公司、中国电信云县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县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县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云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云县支公司。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其职责是:承担全县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对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区域,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及减灾救灾工作,代县减灾委起草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减灾救灾工作有序开展。负责灾情和减灾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完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2.2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县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县政府领导批示;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政策和救灾救助应急措施;负责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在灾区工作、旅游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协调争取和妥善接收国境外捐款捐物,支持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救助工作;核查、报告全县灾情;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灾人员和因灾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省(市)以及县本级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县级生活类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负责指导农村居民房屋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负责指导、协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年度重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计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县级配套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与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向省(市)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及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省、市下拨的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维护灾区应急期社会及交通秩序。 县监察委: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全县综合防灾减灾所有涉灾部门从事防灾减灾工作的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制订地质灾害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环保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工作中公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抢修被毁公路;会同县应急管理局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水务局:负责旱洪灾害信息预报和发布;组织、协调、指导抗旱防汛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工作;负责抗旱防汛物资的调度、储备和应急调运;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指导全县开展抗旱减灾、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含牧业、渔业)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含草原)、动物疫病、草原防火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草原防火信息;负责农牧业等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防火监测防控和农牧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农牧业灾后生产恢复,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处理;负责指导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商务局: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自然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负责指导文广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事件、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审计局:负责对减灾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减灾救灾资金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相关登记费用;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照法定职责协调发改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加快灾区防灾减灾和恢复重建步伐,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工作;负责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贫困地区在制定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耐低温、能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农业产业;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登记、建档立卡,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及生产自救项目的扶持力度。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支持灾害监测预警及评估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提升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力。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国家和省(市)在庄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企业和通信行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科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科技、新技术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省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已发生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 县供电分局:接受国家和省、市、县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及时抢修因灾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负责指导电力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人保财险云县分公司:负责灾后理赔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县人武部:负责指导灾区民兵预备役人员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协调驻庄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武警云县二中队、武警二中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3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适时进行灾情评估、会商,对全县重大减灾救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工作调研,为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建言献策。 3灾害预警响应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乡(镇)两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本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3人以下或房屋部分倒塌、农作物部分面积受灾(达到县级应急预案四级标准任意一项)等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本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4人以上(含本数)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达到市级应急预案四级标准任意一项)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乡(镇)级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9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达到省级预案四级标准任意一项)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4.1.2特别严重、严重自然灾害(指达到市级预案四级标准以上任意一项)灾情稳定前,县、乡(镇)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10日内牵头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指达到省级预案四级标准以上任意一项)灾情稳定前,乡(镇)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乡(镇)应急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好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 4.1.4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天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5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汇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县、乡(镇)两级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临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等级,县减灾委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10人(含本数)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0间或12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报请县长同意后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Ⅰ级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1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县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驻县武警部队等部门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委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灾区需求;编发灾情快报,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向市政府上报资金补助请示。 (7)县减灾委统一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县武警部队和县消防大队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县供电局做好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集中安置点、医院等临时重要场所的电力保障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做好应急频率及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9)县应急管理局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适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6人以上,9(含本数)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损坏居民住房1000间或250户以上,5000间或1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领导或委托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召开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驻县武警部队等部门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委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灾区需求;编发灾情快报,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省政府资金补助的请示。 (6)县减灾委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县武警部队和县公安消防大队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无线电应急频率协调工作,保障无线电救援通信台站正常运行,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县供电局做好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集中安置点、医院等临时重要场所的电力保障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3人以上,5人(含本数)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间或125户以上,1000间或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请县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要;组织召开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县级灾害救援队。 (3)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市政府资金补助请示。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编发灾情快报,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抗灾救灾情况。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2人以上,3人(含本数)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250间或65户以上,500间或125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与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出救灾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市政府资金补助请示。 (5)根据灾区需求,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调拨救物资。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的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发放工作。 6.1.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适时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一览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受灾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联合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温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受灾乡(镇)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温等问题;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5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2.6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自然灾害结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一览表。县直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核定灾情损失。 6.3.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乡(镇)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3.4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房屋倒损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广播电视局等部门要统筹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以及电力、供排水、交通运输、农业、水务、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7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直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县(区)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由县财政安排县本级救灾预算资金。 7.1.2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1.3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县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1.4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严重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需要,制定灾区重建总体规划,倾斜安排灾区县级救灾建设项目,帮助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1.5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自然灾害预备费、救灾物资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6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按照“统筹规划、规模适度、标准统一”的原则,建设符合我县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县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求。逐步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县级救灾物资由县减灾委统一调运和使用,县应急管理部门代省级储备的救灾物资按照《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使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及时调运。 7.2.4制定完善云县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机制。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军地联动机制。县级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灾害,需运送大批量救灾物资时,采取部队官兵搬运、部队车辆运输、警车开道等方式,保障物资最快运抵灾区。 7.3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它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3.2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应协调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建设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3依托国家环境与灾害卫星空间技术监测预报系统,采用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它自建的集群通信装备,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快速的灾情信息数据,提高全县灾害监测、预报和评估能力。 7.3.4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县、乡(镇)、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5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县政府公务用车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并保障自然灾害发生时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查灾、核灾、救灾以及救灾物资运输所需车辆的调度。 7.4.3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驻县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县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救灾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军地救灾力量。 7.5.3加大灾害信息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县、乡(镇)、建制村的灾害信息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4支持、培育和发展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社会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建立和完善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有关州、市、县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州、市、县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各乡(镇)政府应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8.3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及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县、乡(镇)两级政府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单位,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检验、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和高效指挥能力。 7.8.4乡(镇)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社区),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减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7.8.5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落实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提高社区抵御各类灾害风险的能力。 8附则 8.1救助款物监管 8.1.1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理。 8.3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政府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