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地震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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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县人民政府 作者:云县应急局 时间:2019-12-25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和《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地震局局长担任。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 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旅游局、县人武部、驻云县武警县中队、县融媒体中心、县红十字会、县供销社、县中国财保云县支公司、县中国人保云县支公司、中国电信云县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县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县分公司、县供电有限公司、临沧交通运输集团云县分公司、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云县消防大队的主要领导组成。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地震局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适时召开会议听取震情与灾情汇报,协调各部门之间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部署、组织地震应急工作;协调驻云县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紧急应急措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承担其他有关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重要工作。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办公室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县防震应急办公室、县抗震救灾应急办公室和县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县防震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县抗震救灾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迅速核查、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按规定报送县委、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决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2.2.1县防震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震情速报、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趋势判定,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 2.2.3县抗震救灾应急办公室:负责地震紧急救援及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通知地震紧急救援队人员待命;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会;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和资金筹措与安排。 2.2.4县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负责及时对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排险;需要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在结束前期应急工作中,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2.3.1抢险组:按照搜索—营救—医疗救护的程序快速有效地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财产、文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等。 单位:县人武部(部长为组长)、云县地震紧急救援队、武警临沧支队直属二中队、武警临沧支队云县中队、云县消防大队等。 2.3.2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为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医疗保障局、县红十字会等。 2.3.3震情监视组:判定地震类型,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单位:县地震局、云县地震台。 2.3.4震灾经济损失评估组: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灾害,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云县地震台、县地震局、县统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 2.3.4通信组: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单位:中国电信云县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县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县分公司等。 2.3.5交通运输、物资供应组: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灾民的疏散等,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供销社、县公路分局、县公安局、临沧交通运输集团云县分公司等。 2.3.6灾民转移安置组: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县民政局、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 2.3.4治安消防组:加强对机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消除火灾隐患,火灾的扑救和防止火灾扩大蔓延。 单位:县公安局(局长为组长)、云县消防大队、武警临沧支队直属二中队、武警临沧支队云县中队、临沧监狱等。 2.3.5宣传报道组: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视灾情按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单位:县委宣传部(部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地震局、县民政局、县文化旅游局等。 2.3.6生产自救组: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互救;学校及时复课;保险部门及时理赔等工作。 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局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中国电信云县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县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县分公司、中国财保云县支公司、中国人保云县支公司等。 2.3.7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等市政设施,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为组长)、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局、县供排水公司、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中国电信云县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县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县分公司等。 2.3.8次生灾害处置组: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督导和协调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为组长)、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等。 2.3.9应急资金组:筹措下拨应急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单位:县财政局(局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 2.3.10接收援助组: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等。 2.3.11涉外工作组:按照相关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灾害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 单位:县公安局(局长为组长)、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市场监管局等。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地震预警依据紧迫程度分为Ⅲ级。 Ⅲ级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Ⅱ级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I级预警:“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根据市级临震预报,及时向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地震短期预报预防行动 (1)召开全县防震减灾会议,通报震情,检查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必要时向预报区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工作。 (2)县地震部门启动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加强地震监测,适时报告震情。 (3)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地震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检查应急物资、装备、物品的储备情况;检查重要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的防护情况。 3.2.2地震临震预报预防行动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进入预报区指导工作。 (2)县地震部门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上报震情趋势,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地震、住建、自然资源、水务、电力、公安等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4)各乡(镇)制定群众紧急避震疏散方案,包括疏散路线、场所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的措施,必要时,发布避震通知,按方案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 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轻度地震,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云县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如下图所示: 5信息报送和处理 5.1县地震局系统的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地震局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的查实核定工作,50分钟内报告县委、县政府,通知震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措施。 5.1.1县地震局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按《灾情速报规定》报县人民政府。 5.1.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核实灾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并逐级上报灾情;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住建、教育体育、卫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迅速核查震情,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并抄送县地震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在4小时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并通报有关部门。 5.1.2震情灾情公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6指挥与协调 6.1Ⅰ级响应 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6.1.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1)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召集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听取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地震紧急救援队单位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同时,请驻县武警部队支援,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3)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市支援。 (4)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名义向震区发出慰问电。 (5)县委、县政府率工作组赶赴震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县长立即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 (7)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做好宣传报道,并积极争取外援。 6.1.2县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抗震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核实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同时,通报给当地驻军机关。 6.2Ⅱ级响应 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1)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召集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听取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地震紧急救援队单位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3)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市支援。 (4)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向震区发出慰问电。 (5)县委、县政府率工作组赶赴震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宣传报道,并积极争取外援。 6.3县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抗震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核实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6.4Ⅲ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6.4.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分管副县长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震情和灾情汇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建议,按调用程序派出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3、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按照职责,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驻县武警部队支援。 4、向省、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5、分管副县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4.2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视情况适度宣传报告。 6.4.3县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抗震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核实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6.5Ⅳ响应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6.5.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听取各乡(镇),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县委、县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组织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震紧急救援队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4)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6.5.2县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各乡(镇)迅速核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 6.5.3轻度地震 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当地预案处置。 6.5.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应急响应 根据响应级别确定响应规模,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鼓励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7.1宣传报道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对震情和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1)5.0级以下地震一般不宣传报道。 (2)5.0—5.9级地震适度宣传报道。 (3)6.0—6.9级地震积极宣传报道。 (4)7.0级以上地震全面做好宣传报道。 新闻稿必须先送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审核或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通稿,方可报道。 特殊敏感时间及敏感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闻报道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视情况请示县人民政府后确定。 7.2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理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 8.2恢复重建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内发生4.9级以下的地震,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 县内发生5.0—6.0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在乡(镇)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3%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内发生6.0—7.0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 失在3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省民政、建设部门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 县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 失5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2%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的,根据省政府的指示、要求,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 恢复重建结束后,将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结束表彰会。 8.3调查和总结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县地震灾害事件的调查和总结,提交相关报告后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人民政府。 9保障措施 9.1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县地震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地震局备案。县级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县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3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承担。 9.2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9.3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9.4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集镇结合小城镇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9.5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和云县地震台的地震应急技术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技术力量,包括各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技术力量群体,同时,储备必要的地震工程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建立全县特别是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以备调用。 9.6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应急管理、宣传、地震、工信、教育体育、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地震局配合,定期组织各乡镇、各部门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9.7监督检查 在县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的领导下,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云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10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10.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县内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省、市、县地震局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 县人民政府,县政府督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10.2平息地震谣言 当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地震局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地震局,协助省、市下派的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和稳定工作。 10.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加强力量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10.4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发生地震造成我县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地区边民大量进入我县境内避难的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部署,组织应急工作。 11附 则 11.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以及通 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 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11.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