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
来源: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推进以人为本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加快建立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完善云县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2号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云县实际,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体系的最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五中全会、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1年4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等重要会议上强调,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要求各地抓紧出台落实国办发22号文的具体操作办法。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文件精神,云县有必要相应出台相关办法,规范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二)是解决临沧市与云县政策衔接问题的需要 目前,云县根据国办发22号文等文件精神着力打造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该体系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各类住房事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规〔2023〕5号),以下简称临政规〔2023〕5号要求各县政府对本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辖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承担属地责任。为衔临沧市相关政策,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亟需编制和出台。 (三)是解决云县专项政策缺位问题的需要 目前,云县尚未出台任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县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缺乏操作规则,加之云县公共住房项目已陆续建成投入运营,相关政策缺位问题亟待解决。 (四)是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和人才住房难题的需要 由于云县的区位原因,需要从全国或者其他地区大量引进建设者,为增强云县人才吸引力,云县有必要出台特色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的住房难题。 二、编制过程 2024年4月,根据国办发22号文、云政办发〔2022〕11号、临政规〔2023〕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云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组建《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起草工作小组。 2024年6月,起草小组征求云南博川事务所意见,并形成修改稿,2024年7月电子政务公开征求县直各单位意见,共形成三次修改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九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房源筹集管理、准入管理、申请与核准、轮候与配租、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筹集渠道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遵循“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因地制宜、供需匹配,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通过新建类(含配建)、改建类(含改造)、转化类(含长期租赁、收购)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权属合法,产权明晰、实施主体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向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联合审查会,形成联审意见,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或认定项目,联审通过后由住建部门发放《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关于申请对象 面向社会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政策的,根据申请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优先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关于房源分配方式 对确认通过的轮候对象,运营管理单位可采取现场摇号、抽选房源、自主选房等方式,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单个项目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确定。 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单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拟订租金标准,报县价格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租赁管理 具备出租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县统一管理,申请人(家庭)经审核通过后,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六)退出管理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城区(或乡镇)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如实申报,经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七)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鉴于《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因此,《办法》未对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情况拟执行云南省有关规定。 四、发文形式 《办法》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