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云县政发〔2023〕23号)精神和要求,为做好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将8项行政处罚以下放方式赋权给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工作责任
(一)云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行政职权赋予工作。
(二)云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赋权事项赋权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云县消防救援大队与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三)相关赋权事项由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实施后,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四)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尚未办结的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云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办理直至办结;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年12月6日起正式由云县消防救援大队交由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一式五份,赋权单位和受赋权单位各执一份,各报送至县委编委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政府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
移交方: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接收方: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附件
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赋权方式 | 实施机关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 依法下放 | 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
2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 依法下放 | 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
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依法下放 | 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
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依法下放 | 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
5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依法下放 | 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
6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 依法下放 | 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
7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依法下放 | 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
8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依法下放 | 云县爱华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