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云县政发〔2023〕23号)精神和要求,为做好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和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将7项行政处罚以下放方式赋权给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工作责任
(一)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负责行政职权赋予工作。
(二)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负责赋权事项赋权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与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三)相关赋权事项由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实施后,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四)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尚未办结的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负责办理直至办结;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年12月6日起正式由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交由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一式五份,赋权单位和受赋权单位各执一份,各报送至县委编委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政府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
移交方: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
接收方: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赋权方式 | 实施机关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依法下放 | 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 |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 | |
2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依法下放 | 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 |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 | |
3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依法下放 | 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 |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 | |
4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依法下放 | 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 |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 | |
5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依法下放 | 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 |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 | |
6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依法下放 | 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 |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 | |
7 | 对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 | 依法下放 | 云县漫湾镇人民政府 |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