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单位:
《涌宝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云县涌宝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附件:涌宝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此件公开发布)
涌宝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全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高质量发展,编制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农业干旱等级》(GB/T32136-2015)、《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17)、《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参照《临沧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周围地区发生水旱灾害预计对我镇产生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参照执行。
1.4.2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泊洪水、渍涝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干旱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供水危机和由洪水、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水电站垮坝、堤防渠道决口、水闸倒塌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等。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5.2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5.3 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减少危害,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1.5.4 坚持全面部署、职责明确、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的原则。
1.5.5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5.6 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1.5.7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
1.5.8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水和谐。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防汛抗旱指挥部
镇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镇长任总指挥,分管副镇长任副总指挥,班子成员任指挥,镇综合办、水务服务中心、派出所、民政办、林业草原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司法所、财政所、卫生院、村委会等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快速高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日常工作。
2.1.1 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区、区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掌握全镇水情、旱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制定镇防汛抗旱方案;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对全镇水利设施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组织对河流、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2.2 成员单位及责任人职责
2.2.1 指挥长:由镇长担任,负责全镇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与指挥。检查督促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各级职责的落实,并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指挥、调度、命令、调集抢险物资器材和人员。
2.2.2 副指挥:分管水利副镇长担任协助指挥工作。
2.2.3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全镇灾害防治的发展规划并贯彻实施;制定全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指导、推动各行政村制定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督促指导境内河道、渠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清除;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全镇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建设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水情和旱情的监测预报及全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保障农村居民安全饮水,执行镇党委、政府及上级指挥部命令。加强值班,确保防灾避灾信息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2.2.4 党镇综合办: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协调,上报及信息工作。
2.2.5 镇司法所: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与解释,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2.2.6 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正确把握全镇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助、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
2.2.7 派出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2.2.8 民政办:组织、协调灾后救助工作;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2.2.9 财政所:组织实施全镇防汛抗旱经费预算,筹措防汛抗旱物资,根据有关部门和村镇提出的申请,会同镇防办在年度预算内审核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2.2.10 自然资源所:指导并监督全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与运行;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
2.2.11 卫生院: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工作;及时向镇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2.2.12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配合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全镇范围内发生灾情、险情时急需的木材等材料提供。
2.2.13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对所涉及的范围目标要制定详实的防汛抗旱预案,在汛期要加强巡查,及时排查出险情进行整改;遇到重大险情按照预案边处理,边及时上报,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2.2.14 镇教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教育体育系统校舍、设施、物资和师生的防汛安全;督促制定重点防区应急预案和预警、预报、安全转移等防范措施,加强防汛物资储备。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师生。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协助灾区建设临时学校。
2.2.15镇派出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所有成员单位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加强巡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电话:综合办0883-3710008\指挥部办0883-3710218)。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云县涌宝镇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机构如下:
涌宝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
机构 | 姓名 | 职务 |
指挥长 | 杨宝熹 | 镇人民政府镇长 |
副指挥长 | 李绍侯 |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
指挥 | 王雷 | 镇党委副书记 |
严星超 |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
付显义 | 镇纪委书记 |
施远鹏 | 镇政法委员 |
李晓萍 | 镇组织委员 |
黄得 | 副镇长 |
曾龙 | 镇宣传委员 |
办公室主任 | 李绍候 | 副镇长 |
办公室副主任 | 张世昌 | 水务服务中心主任 |
成员 | 李国恩 | 综合办主任 |
陈本涛 | 派出所所长 |
曾本婷 | 财政所所长 |
李志恒 | 司法所长 |
李世海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
董开剑 | 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主任 |
黄光恒 | 镇卫生院院长 |
董大安 | 镇民政办工作人员 |
戴有林 | 涌宝小学中心校长 |
| 段其荣 | 自然资源所长 |
张强 |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
字家成 | 规划服务中心负责人 |
何家祥 | 水务服务中心人员 |
李相和 | 水务服务中心人员 |
乐焰钰 | 水务服务中心人员 |
徐莲声 | 涌宝村支书 |
王朝军 | 邦卡村支书 |
普照明 | 老鲁村支书 |
左光成 | 石头寨村支书 |
李金来 | 分水岭村支书 |
李学成 | 忙亥村支书 |
董有能 | 岔河街村支书 |
鲁先贵 | 浪坝山村支书 |
李明 | 茶山村支书 |
徐家忠 | 棠梨树村支书 |
李世益 | 木瓜河村支书 |
许义华 | 石龙村支书 |
李开军 | 胜利村支书 |
李荣 | 荒田村支书 |
杨家文 | 龙马村支书 |
罗天文 | 柄柏村支书 |
陈宝定 | 糯洒村支书 |
李家荣 | 南糯村支书 |
查正虎 | 水平村支书 |
罗成廷 | 南茂河村支书 |
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水务服务中心),同时,各行政村成立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1-2个应急抢险队(每队不少于10人)。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山洪灾害预警
建立山洪灾害易发区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和汛期值班巡逻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3.2干旱灾害预警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行动
4.1.1镇防指指挥长主持镇防指成员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动本应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及相关领导,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洪抗旱工作;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由镇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抗旱)值班,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及防汛抗旱措施;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镇防办随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
4.1.2受灾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应根据镇防指指令及时动员、部署本村防汛抗旱工作,服从镇防指的统一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
4.1.3以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受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汛情灾害
当发生汛情灾害后,镇防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形势进一步恶化。当汛情灾害形势严峻时,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发生汛情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险,并及时做好汇报。
4.2.2干旱灾害
加强旱情监测和抗旱工作的宣传,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类防汛抗旱信息要及时上报。上报内容要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所有信息必须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响应级别,由指挥长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4预案的实施
预案启动后,镇防指统一指挥村组及各有关单位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镇防指研究分析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和灾情,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进行调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收集信息,传达指令,并开展总结、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村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4.4.1抢险救灾。灾害发生地的村组织实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灾民安置等工作。镇人武部负责所属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协助村转移危险地方的群众。成员部门单位分别指导抢险救灾工作;镇民政办负责指导灾民安置和救济救助工作;镇综治办、人武部、派出所、司法所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和道路交通秩序。
4.4.2抗旱救灾。干旱发生地的村组织全社会力量抗旱救灾。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协助调处水事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4.3应急资金保障。镇财政所牵头,水务服务中心、民政办、自然资源所等单位负责镇级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负责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4.4.4医疗卫生保障。镇卫生院、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等单位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4.4.5后勤保障。灾害发生的村配合镇政府负责抢险物资、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器械、药品等后勤保障。
4.4.6灾情核查。民政办牵头,所有成员单位分别负责了解、收集、核实本行业的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镇防指。
4.4.7灾后重建。灾害发生地的村应根据洪涝灾情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方的重建工作。
各村委会、镇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附则
5.1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镇防指报乡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2本预案由镇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