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云县政发〔2023〕23号)精神和要求,为做好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赋权事项委托工作,制定本委托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将8项行政处罚以下放方式赋权给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二、委托时间
有关委托事项于2023年12月6日起正式实施。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委托的行政职权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责任
(一)云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行政职权赋予工作。
(二)云县消防救援大队与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三)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围内,以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实施行政职权,并接受云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职权。
(四)云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对委托的行政许职权内容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并主动、及时公开实施行政职权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使委托权,或者不履行委托职责的,云县消防救援大队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超过委托权限或违规实施职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国家赔偿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所委托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各报送至县委编委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一份。
(三)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委托机关: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机关: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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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赋权方式 | 实施机关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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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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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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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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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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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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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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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依法下放 | 云县大朝山西镇人民政府 |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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