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政发〔2019〕82号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现将《茶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茶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9〕56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204号)、《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县政办发〔2019〕38号)精神,妥善解决我乡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退出保障等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立足茶房乡乡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建立,完善乡村医生队伍激励机制,不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退出保障相关政策,吸引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逐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退出保障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乡村医生管理机制,吸引高素质医学人才进入乡村医生队伍,使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普遍提高,适应发展。到2020年,力争所有乡村医生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再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实现所有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有1名以上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执业。
二、保障对象
(一)在岗乡村医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要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被批准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
(二)离岗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健康部门许可,在我乡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健在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
三、保障内容
对在职在岗的乡村医生,积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现已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健在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乡村医生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目前为100-2000元/年,共12个档次,如缴费档次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并逐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2012年7月1日未满45周岁,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7月1日年满45周岁以上,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满15年。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参保(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自愿签订 知情同意书,申请选择延长缴费至年满15年后在再办理退休手 续并享受相关待遇,也可自愿申请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1.补助标准。对离岗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从业年限20年以下的按每人每从业一年给予500元补助,从业年限 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照每人每从业一年给予600元补助。离岗乡村医生一次性退养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9比例分级承担。
2.认定标准。离岗乡村医生执业年限认定原则上以县卫生健康部门注册登记时间及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原始资料、聘 用文件(合同)、领取乡村医生补偿经费票据等能够证明从事乡 村医生年限的原始依据为准,因组织和政策原因未纳入注册管理或无聘用文件的,须提供3人以上从业所在村同一时期村社干部非直系亲属)和乡(镇)卫生院出具的书面证明。离岗乡村医生执业时间按实际执业满1周年后开始计算,次年起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执业年限一经认定,不得修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认定范围:2018年12月30日前去世的;实际执业时间低于1周年的;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因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被辞退的。
(三)工作步骤
1.宣传阶段(2019年1月底前)。离岗乡村医生摸底排查及
退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坚持“以县为主、严格审查、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调查对象的政策宣传告知工作,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制定方案阶段(2019年5月中旬)。成立乡级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成乡级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确定在册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补助标准及参保办法,并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各村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组建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的领导。
3.认定阶段(2019年6月底前)。一是各行政村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排查,收集其有效的乡村医生证明文件(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能证明其曾经在辖区范围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材料,由村委会报乡卫生院进行初审。二是乡卫生院初审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乡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经审核通过后,分别在乡政府所在地、其执业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工作要求与六月二十一日前公示)。三是县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初审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会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复审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单位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4.补助发放阶段(2019年7月底前)。根据财经管理规定,完善离岗乡村医生离岗补助保障资金管理制度,由县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作为离岗乡村医生补助发放机构,具体负责离岗乡村
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
挪用乡村医生离岗补助保障资金。
5.总结阶段(2019年8月底前)。各村要及时总结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经验,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乡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乡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市卫生健康局和县政府。县政府将适时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意义重大,特成立茶房乡离岗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李天应 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副组长: 何建平 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成 员: 孟世军 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李金红 乡党委副书记
罗树先 乡党委副书记(挂职)
张应礼 乡党委专职维稳副书记
李 强 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张学成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武装部长
阿 君 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
李德芹 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刘柱勇 乡派出所所长
朱成娅 乡司法所所长
杨永福 乡党政办公室主任
张新学 乡计生专干
石春琳 乡人事专干、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鲁新华 乡财政所所长
黄光秀 乡卫生院院长
李天军 乡卫生院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卫生院,由黄光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李天军同志与石春琳同志兼任,具体负责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退出保障等工作。乡卫生院要牵头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的政策宣传、情况摸底、身份年限核定、数据审核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二)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在本方案实施之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规定,对其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衔接计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国家、省、市级相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方案将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 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对于已领取政府退养生活补助和养老金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给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承办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享受各类政策性补助。
(四)完善考核聘用管理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对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的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和连续三年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卫生健康部门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其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
(五)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 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