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政发〔2013〕22号
各村民委员会、乡级各有关单位:
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茶房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茶房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 乡指挥部设置
2.3 乡指挥部职责
2.4 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成员单位职责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8 乡指挥部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保障及技术保障
3.4 物资保障及经费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3.6 宣教培训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向应级别调整及终结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3 总结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演习演练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 件
8.1 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务院关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1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发〔2006〕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2〕82号)、《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从重到轻依次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红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橙色)、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黄色)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蓝色)。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标准,按照《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8.2)执行,并作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理依据。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处置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照“乡政府统一领导、村委会全面负责、部门具体落实、各方联合行动”的全乡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应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处置有效。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5 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卫生院及时报请上级部门并会同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经初步核实为Ⅲ级事故的,报乡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站核定。达到Ⅲ级事故标准需乡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乡食安安全管理站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生发村民委员会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乡指挥部设置
乡指挥部总指挥由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乡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乡卫生院、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安监办、乡工商所、乡食品安全管理站、乡宣传办、乡教育管理办公室、乡派出所、乡纪委、乡民政办、乡财政所、乡环保站、乡农村公路管理所、村镇规划管理所、乡文化站等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由乡食品安全管理站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乡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综合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食品安全的副书记担任。
2.3乡指挥部职责负责
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乡政府、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乡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乡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乡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置情况,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向乡政府、乡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乡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成员单位职责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乡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乡卫生院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原因;提供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
乡安监办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乡工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乡食品安全管理站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乡工商联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乡宣传办负责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的引导。
乡教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乡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乡民政办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乡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乡环保办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乡公路管理所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乡食品安全管理站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其他各相关单位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做好涉及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乡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各工作组在乡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事故调查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乡级监管职能部门,或由乡指挥部确定1个乡级部门牵头,会同乡级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派出所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6.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乡级监管职能部门,会同乡级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3医疗卫生组
由乡卫生院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室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医疗队参加现场救治和致病原因调查。
2.6.4检测评估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乡级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技术支撑,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乡指挥部办公室。
2.6.5维护稳定组
由派出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2.6.6新闻宣传组
由乡宣传员牵头,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乡级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6.7专家咨询组
乡指挥部办公室指定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8村指挥部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村委会应设立指挥部及工作机构,在乡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乡食品安全管理站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
3.2医疗保障
卫生院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乡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实行专项审批。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征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3.6宣教培训
乡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有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乡卫生院要会同乡级有关部门建立全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覆盖全乡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报经乡食安委办同意后,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及时通报卫生院和有关方面,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采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通报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院、政府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院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救治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院报告。
(4)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院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通报同级卫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经初步核实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乡人民政府、卫生院,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和县卫生局报告。
(7)经初步核实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乡人民政府立即向县人民政府直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2.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院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院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其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初步核实为I级事故标准的,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县卫生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时,立即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厅报告,建议省启动I级响应。在省I级响应启动前,先启动Ⅱ级响应;省工级响应启动后,在省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由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期间,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事故发生地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乡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乡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5.2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应急职责及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2.1卫生院应及时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2.2卫生院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3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2.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末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乡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外乡镇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报工作。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滋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经乡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乡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乡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乡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乡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乡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演习演练
各村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学校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乡食品安全管理站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乡和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食安委办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件
8.1 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1级)(红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全县和毗邻市、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临沧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缅甸)、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事故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严重食品安全事故(11级)(橙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5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111级)(黄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蓝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乡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社),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5—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