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政发〔2022〕182号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茂兰镇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县茂兰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茂兰镇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乡镇的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其他组织以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严格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镇级政府负总责,村负主责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镇级政府领导包村、包交通主干道,村干部包车辆、包驾驶人、包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员”(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管理机制,构建“主责在乡镇、管理在派出所、延伸到村、触角到村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领导。镇安委办和茂兰派出所主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村民小组、车主、驾驶人分别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包保责任区内的工作人员应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区域划分,定岗定责,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对包保责任区的重点路段、时段实行责任分解,及时发现危险路段和交通安全隐患,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面对面提醒谈话。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二)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排查和整治辖区公路危险路段,在道路起止点和危险点、段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宣传教育。
(五)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出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性文件,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配齐配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严格落实“一村一辅警”制度。
(六)加强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辖区临水、临崖、事故多发、易发、安全防护设施缺乏、公路横穿集镇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够整改的,制定时间表、路线图,限期进行整改,对解决有困难的,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并积极配合开展治理工作;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点段,要及时采取“应急三堵”措施和加强巡逻管控,增设标志标牌,提醒过往车辆驾驶员减速慢行,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七)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体”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区域划分,定岗定责,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与辖区每一名车主、每一名机动车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与辖区客货运重点企业、种养殖大户、集中用工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与每一位户主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
(八)建立健全农村赶集日、节假日管控机制,实施挂图作战,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公路、农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分队,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要节点开展严重交通违法查处,全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督促村(社区)交通安全劝导员利用农村“大喇叭”开展交通安全劝导、宣传工作,并完善相关痕迹资料。
(九)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公路、农机等部门在赶集日、节假日、民俗节庆活动等重要时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活动提升辖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在乡(镇)政府、村(社区)所在地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和交通违法行为曝光专栏,及时宣传、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十)深化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全面推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指导好“两站两员”利用农村信息系统开展采集基础信息、落实工作指令、录入工作动态做到采集范围全面覆盖、数据项目完整准确、落实工作及时到位,全面提升乡(镇)、村(社区)两级“农交安”APP应用水平。
(十一)解决中小学生安全出行问题。调研中小学生放假、收假、上学、放学时段和具体时间,规范接送车辆和驾驶人,确保中小学生的出行安全。积极探索辖区接送学生车辆“直通模式”,确保涉及学生回家返校途中交通安全万无一失。
(十二)建立对行政村的督促检查和挂钩指导联系制度。明确各村主任、中小学校长为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
(十三)根据镇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对辖区村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八条 村委会(社区)工作职责:
(一)将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村委会(社区)要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将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召开村民大会,进行传达学习,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让交通安全入心、入脑。
(二)在赶集日、传统节庆、婚丧嫁娶、重大活动、星期五学生放学、星期天学生返校、外出务工、务农人员往返集中出行等特殊时段,劝导驾驶人严格按照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宣传和劝导群众不搭乘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车辆,督促驾乘机动车人员系好安全带,骑乘摩托车人员戴好安全头盔;对不听劝阻的交通违法人员,及时报当地派出所、交警中队依法查处。
(三)督促本村辅警在云南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APP”(简称“农交安”APP)规范录入劝导信息,实现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户籍化”,并根据车辆、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维护,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实。
(四)与村民小组长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及时掌握上报村民外出务工、婚丧嫁娶等群众集聚动态,每逢本村(居)民小组有群众承办宴席时,要指派村民小组长主动到承办宴席主人家中座谈交流,并签订《承办宴席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对交通安全相关 事项进行承诺,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同时落实群众聚集活动的交通安全提示警示、巡查劝导机制。
(五)及时掌握辖区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无证驾驶、“三车”违法载人等具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和人员信息,报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六)配合学校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文明交通示范村”创建活动。
(七)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农村“大喇叭”和村级警示教育室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村民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八)建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机动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台账。
(九)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涉及本村村民的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镇纪委县监委工作职责是依法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失职追责制度,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适时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进行审查调查。
第十条 派出所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全面履行交通管理职责。
(二)建立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账,健全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登记台账和痕迹管理档案,并根据发展和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对机动车和驾驶人实施“人、车、证”三见面的户籍化管理。
(三)适时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研判会,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抓好道路交通事故的防控工作。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交警大队执法小分队、交警中队实行联勤联动、整体作战,建立健全农村节庆日、赶集日、周末学生回家、返校等重点时段、重要路段交通安全管控协同作战机制,净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环境。
(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六)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七)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派出所在接到辖区道路交通事 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或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事故,可按简易程序处理;对涉及人员伤亡和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开展先期侦破工作,并立即通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助配合做好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指导并督促好“两站两员”“农交安”APP推广应用工作。
(九)严格按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考核标准,认真开展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镇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二)督促、指导各村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在建工程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输企业、在建工程单位车辆动态监管措施进行指导、监督。
(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镇公路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督促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客货运安全“三关一监督”工作制度,严把客货运输市场准入关,督促客货运企业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客货运输市场秩序。
(二)加强农村地区公路建设,推进以山区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为重点的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公路网络状况。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根据“乡道乡管”的原则落实养护单位责任主体,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水平和整体服务能力。
(三)加大对负责管养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安防工程的投入,加强职责范围内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治,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进行整改,提高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四)组织好农村客运车辆投放,扩大班线覆盖率,增加客运班次,重点解决偏远、贫困地区不通班车的问题,提高客运班车通达率。
(五)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协调机制,分析治超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助治超成员单位适时开展流动联合执法,严格督促治超成员单位履行治超职责。
(六)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督促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
(七)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八)督促、指导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加强货运源头管理。与货运源头企业签订责任书,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镇农机站工作职责:
(一)做好农机静态、动态监管工作,严格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强化农机注册登记和驾驶人监督管理。
(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各类违法行为;严把拖拉机检验关,按要求加快推进达到报废年限拖拉机的拆解报废工作。
(三)抓好微耕机管理。做好微耕机摸底排查,建立微耕机及购买人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与购买人签订《安全使用承诺书》,严禁微耕机上道路行驶,严禁微耕机载人。
(四)做好拖拉机、微耕机等农业机械管理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每月至少深入拖拉机、微耕机销售点进行安全检查1次,确保农业机械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镇中心校工作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日常教学计划,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一次面向学生家长、全校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及家长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能力。
(二)每年与每一位学生家长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
(三)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建立“学校+家庭+社会+N”共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联防联动机制,切实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学校、师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镇市场监管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运输市场主体资格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依法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等。
(二)对销售涉及强制性认证机动车及零部件企业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证出厂、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拼装汽车、违法收购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电动自行车。
(四)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会同交通运输、交警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及非法买卖汽车行为。依法查处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或者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
第十六条 镇卫生院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体系,开辟“绿色通道”,组织协调医疗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七条 镇财政所
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镇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样形式、运用多种载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规则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法律援助,建立完善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九条 茂兰辖区20个村委会专职辅警职责:
(一)交通安全宣传、交通违法劝导、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农交安”APP基础信息采集录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
(二)完成辖区派出所及交警中队安排的有关交通管理工作。
(三)专职辅警履行交通管理、交通劝导等职能,承担劝导、纠违、宣传三大基本职责应做到:履行“看、查、劝、宣、纠、报、封”“七项职责”(“看”即:观察过往车辆是否有号牌、是否超员,摩托车驾乘人员是否戴头盔。“查”即:查看驾驶人员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购买保险。“劝”即:对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宣”即:宣传安全法律知识。“纠”即:对无证驾驶、超载、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报”即: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利用手机、照相机等设备收集证据后立即报告派出所处置。“封”即:遇雨雪天气、泥石流、滑坡塌方、重大疫病等特殊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意后,对村道采取临时性封闭管制措施)和“六员”职责(即:“人车路”户籍化管理员、交通安全宣传员、交通安全信息员和劝导员、车驾管业务代办员、交通事故协理员和快处快赔代办员、保险代理员);及时发现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并将工作情况上报辖区派出所、交警中队。
第二十条 各村、各部门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行业领域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严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三章 分工协作
第二十一条 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邻的村之间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勤联动管控机制,明确主管地区为第一责任人,联动地区为第二责任人,避免管理上的盲区和死角。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公路管理站、农机管理、派出所应加强联系,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农机管理、公路管理站等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驾车发生事故或有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应当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对事故多发的责任单位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帮助整改。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乡镇平安出行”创建活动检查、验收、考核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村在年度安全生产、平安建设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村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涉及相关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并实施责任事故倒查,实施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及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属同一管辖地的,事故发生地承担主要问责责任,车辆、驾驶人所属地承担次要问责责任。车辆、驾驶人所属地与事故发生地在不同村的,由事故发生地村将事故情况通报车辆、驾驶人所属地村组,对车辆、驾驶人所属地责任单位进行倒查、问责。
第三十条 责任单位不按本规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村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