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食用农产品,特指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二、实施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食用...
日期:2024-07-04浏览:63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