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0号 违法行为人:云南云县甘化有限公司(地址:云县爱华镇毛家村社区大河口188号,经营者:李波,性别:男,年龄:34,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9年8月4日,居民身份证:440882198908****17,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741480523R) 现查明云南云县甘化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270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云县消即字[2023]第0157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云南云县甘化有限公司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云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6月20日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