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水权水价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91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971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79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委托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价成本〔2018〕98号)等文件要求,县发改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云县辖区具有代表性的五件水利工程(刘家箐水库、中梁子水库、正觉庵水库、跃进大沟、新城大沟)近3年的运行成本及农业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按照《关于云县刘家箐水库、中梁子水库、正觉庵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成本监审报告》《关于云县跃进大沟、新城大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成本监审报告》,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县域内农业用水条件,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价形成原则
按照“以监审成本为基础,现有农业经济状况为出发点,未来农业经济发展为路线”的原则,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尊重农民意愿,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维护,逐步实现补偿运行成本目标,最终实现节水增效,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管单位自我维护自我发展能力。
二、农业用水价格执行范围
鉴于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年代、供水成本、库容量、沟渠大小、灌区不尽相同,为便于全县统一管理,避免灌区与灌区之间产生矛盾,同时充分考虑各行业代表意见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云县12个乡镇农业用水实行全县统一价格。
三、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标准
(一)县属水利工程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按实际灌溉面积或计量进行征收:
1.实行计量收费的农业用水单位供水定价0.39元/立方米;
2.对暂无计量设施、仪器,实施计量收费比较困难的农业灌溉供水,实行按亩积收费,即水田157元/亩/年,经济作物372元/亩/年,水产养殖786元/亩/年;
3.不同作物参照《云南省用水定额》确定。
(二)县属水利工程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1.实行计量收费的农业用水单位供水定价0.125元/立方米;
2.对暂无计量设施、仪器,实施计量收费比较困难的农业灌溉供水,实行按亩积收费,即水田50元/亩/年,经济作物25元/亩/年,水产养殖250元/亩/年;
3.不同作物参照《云南省用水定额》确定;
4.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在不高于成本价0.125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各灌区可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用水户承受能力等情况,在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维护的基础上,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供水成本测算结果和水价改革有关规定,结合灌区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县属水利工程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按两步分步实施,第一步:2021年-2024年,农业供水价格0.32元/立方米,水田水价128元/亩/年,经济作物水价80元/亩/年,水产养殖成本水价为576元/亩/年;第二步:2025年1月1日起按农业供水价格0.39元/立方米,水田157元/亩/年,经济作物372元/亩/年,水产养殖786元/亩/年执行到位。
四、相关要求
(一)据实核实灌溉面积。灌溉面积是农业灌溉工作各环节合理科学运行的核心,各乡镇人民政府、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灌溉面积核实,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种类,做到合规灌溉,公正、公开收费,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的支出。
(二)征收用途与管理。农业用水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或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四)完善收费机制。在水务部门指导下,成立用水管理组织,制定用水办法,具体组织实施用水种类划分、用水价格协商、收费流程制定等工作,并负责沟渠管道维护。
(五)强化宣传和监督。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管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积极引导用水户参与水价管理,增加水价管理透明度,减少中间环节加价和收费,确保农业用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六)原《云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正觉庵水库水利工程供水源盛供排水公司县城供水价格的批复》(云发改价复﹝2006﹞39号)文件中关于“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同时废止。
五、云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时间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