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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县喜颂美容美甲工作室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发布日期:2025-06-30 11:58 信息来源: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7 字体:【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县市监不罚〔2025〕60号)。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云县喜颂美容美甲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2MAD06ML15L;经营者:陈艳梅;住所:云临沧市云县爱华镇蓝水湾5幢101商铺。

三、违法行为类型:云县喜颂美容美甲工作室涉嫌虚构划线价案。

四、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架美甲服务时链接上显示的划线价标为128元,团购价29.9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的规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和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6日。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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