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县市监不罚〔2025〕71号)。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云县智源堂茶业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2MA6P3P507U;经营者:潘朝东 ;住所:临沧市云县大朝山西镇菖蒲塘村委会红豆山组。
三、违法行为类型:云县智源堂茶业厂涉嫌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案。
四、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10日。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