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关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云县政通〔2020〕2号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结合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云县河流、水库、溪流、池塘、沟渠、稻田等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迷魂阵、地笼网、拦江网等方法或渔具进行非法捕捞,凡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凡在境内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严禁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鱼工具以及其他非法捕捞工具,对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捕捞工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由县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全县各乡镇、村委会(社区)负有渔业资源管理责任,要强化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对目前有电鱼器设备的,动员主动上缴到各村委会(社区),具体由农业农村局收缴集中销毁。

五、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一经查获,结合具体情况,将报其主管部门处理或移交云县监察委处理。

六、对妨碍渔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云县渔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在本通告公布之前,发生的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的行为,若当事人向云县农业农村局或司法部门主动坦白违法事实,上缴非法捕捞使用的器具、物品的,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九、加强监督举报。如发现有电鱼、毒鱼、炸鱼等进行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云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83-3219323。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县人民政府发布
    • 主办:云县人民政府
      备案序号:
      滇ICP备05003111号
    • 承办:云县政府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9220056
    • 制作及维护:云县政府信息中心
      政务服务热线:0883-3211423
    • 滇公安网备:53092202000102号
      运行维护:云县政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