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县城乡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县政办发〔2017〕173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云县城乡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县城乡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将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以通过全部纳入低保覆盖范围,实现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要求,以及省委陈豪书记关于“农村低保也要精准”、“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对低保户进行全面核实,实行精准化管理,做到应扶尽扶、应退尽退,不能养懒汉,绝不允许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要求。根据《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贫开发〔2017〕31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低保精准施保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云民电〔2017〕61号)、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县政办发〔2017〕164号及临沧市民政局印发《临沧市城乡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临民发〔2017〕65号)精神,与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同步开展城乡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和整治当前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不精准问题,确保精准救助、精准施保与精准脱贫有效衔接,实现困难群众应扶尽扶、应保尽保,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公信力。现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二)坚持应保尽保原则。符合城乡低保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实现应保尽保,发挥救助制度兜底保障作用。

(三)坚持应退尽退原则。凡不符合城乡低保救助条件的所有对象,坚决予以清退,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

(四)坚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原则。

熟练掌握和运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确保各项工作互为依托,相互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精准识别。符合城乡低保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100%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不符合城乡低保救助条件的对象100%予以清退,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救助、精准施保目标。

三、具体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申请受理、审核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好两个主体的责任,禁止将低保申请受理的审核权限下放至村(居)民委员会,坚持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不断提高低保规范化管理和精准施保工作水平。

(一)明晰城乡低保参保标准,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享受农村低保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户籍属本县农村居民(含农转城人员);二是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低于3200元的农村居民。三是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房屋居住面积(主房)低于150平方米;四是18-59周岁健康的劳动力年龄段人员之外的失能、半失能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

享受城市低保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户籍属本县城镇居民;二是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低于450元的城镇居民。三是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房屋居住面积(主房)低于150平方米;四是18-59周岁健康的劳动力年龄段人员之外的失能、半失能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

具备以上条件的,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查审批,实现城乡低保精准施保。

(二)清退识别不精准的城乡低保对象。

现有城乡低保对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清退: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中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

3.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

4.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雇工的;

5.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6.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的(重度残疾人除外);

7.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责任人的;

8.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扣除低保金后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9.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留学的;

10.领取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不含新农保);

11.购买金融保险、投资理财产品有其交易行为的;

12.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拒绝断掉不良恶习和推荐就业、撂荒田地的;

13.村(居)干部、村民小组长及家属(村民小组长及家属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备案);

14.领取公益性岗位工资或政府购买服务工资的;

15.十八周岁至五十九周岁的健康劳动力人口享受低保的(在校在读学生除外);

16.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

17.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拒绝配合家庭财产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

(三)采集重点人员相关信息,规范公职人员、村(居)干部、村民小组长及家属、亲属享受低保管理。全面采集村(居)干部、村民小组长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信息,清理清退享受低保人员。村民小组长及家属符合条件享受低保需经县级民政部门入户核查,并按规定审批登记备案。规范村(居)干部、村民小组长直系亲属符合享受低保对象登记备案。采集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父母信息,清退享受低保人员。

(四)将符合城乡低保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程序纳入城

乡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按照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应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按“两有一减”的方法进行操作,即: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户,有劳动力,有在校学生扣除低保金后2016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元的农村低保户,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坚持整户识别,全面整改“平均分配、轮流吃保”的违规问题,符合整户施保条件的,应整户纳入保障范围。

(五)纠正整治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1.村(居)组干部集中收取低保户银行卡领取低保金进行平均分配、用于公益设施建设和缴纳参保、养老保险的;

2.将享受低保作为化解矛盾或解决在征地、拆迁、产业发展过程中用作配套和激励政策的;

3.违反《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程序由村(居)组干部直接确定低保对象的;

4.乡镇人民政府未经开展入户调查上报审批低保对象的;

5.县区民政局未按规定开展核查审批低保对象的;

6.低保资金直接用现金发放的;

7.低保资金延时发放的;

8.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优亲厚友,导致出现"关系保、人情保、轮流保"问题的。

四、方法步骤

开展城乡低保精准施保专项行动要坚持实事求是,在具体工作中,认真学习宣传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办法,充分运用贫困对象动态管理的工作成果,把农村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和审核审批程序与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贫情分析、实地调查、信息数据复核、拟退出或纳入的初步方案、公开评议、审核程序有机结合起来(申请受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程序与贫情分析、实地调查程序结合;审核程序与信息数据复核程序结合;民主评议与公开评议程序结合;公示、审批程序与逐级审核程序结合),使两项工作相互衔接、成果共享,同步完成工作任务。

城乡低保精准施保专项行动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7年8月15日前,完成贫困动态管理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重合对象的审核、审批及系统录入等工作。

第二阶段:2017年9月底前,完成除农村低保重合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及系统录入等工作。并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C、D级危房改造身份信息核实比对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专项行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民政局负责人为副组长,扶贫、财政、统计、住建、人社、卫计、教育、残联、公安、监察、审计、市场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县支行、十二乡镇的乡镇长为成员的城乡低保精准施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精准施保日常事务,按照云县城乡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依托开展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力量,把低保的审核审批贯穿于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程序中,用心用情用力开展好低保对象的再精准,真正夯实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基础。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做到坚持对标看齐、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作风严实、坚持精准规范,确保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使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行动真正取得实效。

(二)协同配合,同步开展。县扶贫、财政、卫生计生、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好部门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部门行业责任,抓住贫困人口应纳尽纳,最后一轮精准识别的机会,沟通协作,把低保精准施保专项行动与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实现"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目标,做到政策衔接、资源整合、成果共享。

(三)充分发挥核对信息平台作用。各乡镇通过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按照《临沧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认真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全面核对工作,建立跨部门核对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各部门提供的个人信息。列入核对范围的信息力争尽快实现部门间互联共享,不断提高核对的精准度。凡申请城乡低保救助的对象,必须经过核对后才能审批。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让乡、村、组干部熟悉政策规定,让广大群众了解救助政策,知晓城乡低保条件,明白什么家庭可享受低保,什么人不能吃低保。更要让群众知道遇到什么灾难和困难可以申请哪些救助,打消群众的后顾之忧。

(五)强化责任追究。精准救助、精准施保,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对贪污挪用社会救助资金,侵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城乡低保审核审批中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适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此次城乡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行动涉及对象众多,在具体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确保社会稳定,工作健康发展。县民政局将成立全县城乡精准施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适时开展城乡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行动督查指导工作,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月30日前形成报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附件:

1、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2、城乡低保操作流程;

3、2017年低保精准施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发

附件1: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九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附件2:

城乡低保办理流程图

附件3:

(州、市)2017年低保精准施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县(市、 区 )

现建档立卡

户数(户)

扶贫对象中共有农村低保对象

通过此次专项行

动纳入农村低保

的建档文卡扶贫

对象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清退 的低保对泉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纳入 的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危房认定情 况

特困人员危房认定情 况

人数

(人)

其中,通过此次

种志管理纳入建

秽立卡的农村低

保对象

户数

(户)

人数

(人)

户数 (户)

人数 (人)

农村低保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城市低保

C级

0级

C级

0吸

户数 ( 户

人数 (人

户数 ( 户

人数 (人

户薮 ( 户

人数 (人

户数 ( 户

人数 (人

户数

户数

户数

户数

























































































































































































合 计























填报人: 审核人:

注:此表由县级填报并经领导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连同专项行动工作报告一并报送社会救助科。

  
云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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